时间:2024-07-11 17:24
一、拘役期间社保可以继续交吗
在服兵役期间,不得继续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缴纳。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相关律例,针对在职员工在遭受刑事惩罚,例如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期内,应暂停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并且该期间的缴费年限也不予累计计算在内。
然而,对于那些在服刑前已经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个人账户,将会予以保留。待服刑期满之后,仍可继续接续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将进行合并计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拘役期间可以缴纳社保吗
若参保人员不幸受到刑事处罚、被交付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话,那么在其服刑过程中,将无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亦无法累积缴费年限。
关于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保费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途径:
第一,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供款责任;
其次,参与者可自行独立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纳;
最后,依据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缴存社保款项。
然而,这三种方法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均无法适用,他们没有其他渠道能够继续进行社保的缴费工作。
因此,在囚期间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到刑事判决之前所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社保局仍将会予以妥善保存,待服刑期满出院以后,参保人仍可直接接续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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